一是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二是保险保费补贴。在地方财政自主开展、自愿承担一定补贴比例基础上,中央财政对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支持,农民自缴保费比例一般不超过 20%。
三是农机购置补贴。增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应补尽补,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2、《关于做好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14 号)
中央财政继续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生猪调出大县在支持范围内,支持标准为:生猪存栏 50 万头以下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 3500 万元;生猪存栏 51-70 万头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 4000 万元;生猪存栏71-99 万头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 4500 万元;生猪存栏 100 万头以上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 5000 万元。
3、《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
对生猪养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范围重点是用于相关企业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贴息资金从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的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中统筹安排,对养殖企业银行贷款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此外,地方财政还可通过自有财力等其他渠道安排贴息资金,但贴息比例总和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应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应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加大对生猪生产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通过生猪生产稳定专项补贴等措施,对受影响较大的生猪调出大县的规模化养猪场(户)实行临时性生产救助。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对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停贷限贷。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在做好风险评估防控的基础上,简化流程、降低门槛,为规模养猪场(户)提供信贷担保支持。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自有财力等渠道,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猪场(户)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落实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政策,适当提高保险保额,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5、《关于对仔猪及冷鲜猪肉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77号)
从2019年9月1日起,对整车合法运输仔猪及冷鲜猪肉的车辆,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6、《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9〕69号)
完善种猪场、规模猪场临时贷款贴息政策。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在延长期限内,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纳入支持范围。提高生猪保险保额。将能繁母猪保额从1000-1200元增加至1500元、育肥猪保额从500-600元增加至800元,政策实施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7、《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
8、《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号)
一是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二是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
三是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
四是进一步简化用地手续、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取得效率。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
9、《关于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支持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农办机〔2019〕11号)
一是将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所有适用于生猪生产的机具品目原则上全部纳入本省补贴范围。
二是对生猪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应补尽补。
10、《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 》 ( 国办发〔2019〕44号)
一是促进生产加快恢复。继续实施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户)贷款贴息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建设资金贷款纳入贴息范围。对2020年底前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养猪场(户)和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加大支持力度,重点加强动物防疫、环境控制等设施建设。
二是规范禁养区划定与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
三是保障种猪、仔猪及生猪产品有序调运。将仔猪及冷鲜猪肉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四是加快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继续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非畜牧大县纳入实施范围。推行种养结合,支持粪肥就地就近运输和施用,配套建设粪肥田间贮存池、沼液输送管网、沼液施用设施等,打通粪肥还田通道。
五是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提高保险保额、扩大保险规模,并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鼓励地方继续开展并扩大生猪价格保险试点。创新金融信贷产品,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
六是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11、《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2019〕189号)
一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种猪场(地方猪保种场)、生猪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要做好相关金融服务,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二是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政策。提高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额,暂时将能繁母猪保险保额从1000-1200元增加至1500元、育肥猪保险保额从500-600元增加至800元。
12、《关于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899号)
一是扩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范围。在畜牧大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基础上,2020年以生猪规模化养殖场为重点,择优选择100个生猪存栏量10万头以上的非畜牧大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重点支持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县,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
二是实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2020年底前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猪场(户),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等给予一次性补助,主要支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和种猪场建设动物防疫、粪污处理、养殖环境控制、自动饲喂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低不少于5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3、《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
一是继续推进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需办理环评审批。
二是开展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对年出栏达到5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建设单位提交承诺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试点时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14、《关于印发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农牧发〔2019〕39号)
一是落实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项目。督促各地抓紧落实2019年项目资金,指导养殖场户尽快开工建设;及时下达2020年项目资金,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尽快形成实际产能。
二是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支持力度。指导地方对生猪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实行应补尽补。
三是保障养殖用地。配合自然资源部门落实生猪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政策,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简化用地程序,提高用地取得效率。
四是加大金融保险支持。总结推广抵押贷款试点经验。督促地方细化落实种猪场、规模猪场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临时贷款贴息政策,及时兑付贴息资金。扩大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覆盖面,配合银保监部门进一步落实生猪政策性保险,降低养殖风险。
五是推进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对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建设,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建设单位提交承诺书和环评报告的,可以不经过开工前的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15、《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19〕163号)
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宜林地的,可以由养殖企业(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这部分宜林地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额。养殖企业(户)从事养猪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生猪养殖确需使用除宜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切实保障林地定额。
16、《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
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等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
17、《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
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健全无害化处理机制,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18、《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0〕6号)
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底,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省级农担公司再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
19、《关于打击“炒猪”行为 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的通知》(农办牧〔2020〕3号)
加强行刑衔接,加大对“炒猪”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关键环节监管;广泛宣传动员,形成强大工作声势。
20、《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20〕350号)
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生猪良种繁育、疫病防控、标准化规模养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项目建设。将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纳入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二是完善金融保险支持政策。将生猪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500头以上。鼓励银行将符合规定的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和生猪活体纳入可抵押品目录,鼓励农业银行等积极探索生猪养殖“大带小”金融服务。
三是支持企业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特殊困难。将生猪生产和相关饲料企业、种猪企业、屠宰加工企业纳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把饲料产品及原料、种畜禽、仔猪、出栏畜禽、冷鲜猪肉等纳入生活必需品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切实落实绿色通道政策。
四是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占补平衡。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等发展生猪生产,允许建设多层养殖设施建筑。对于将不符合要求的耕地或其他土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后,允许发展生猪养殖。
五是促进生猪绿色养殖。依法依规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不得随意将地方猪保种场划入禁养区。对5000头以下生猪养殖场项目实行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需办理环评审批。
六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推进“一窗受理”。落实规模养殖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
21、《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9号)
一是完善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将享受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政策的规模猪场条件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年出栏500头以上。新纳入支持范围的支持对象贴息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是增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作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积极为符合担保要求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对于200万至1000万元(含)之间的担保项目,纳入政策性业务考核范围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
三是拓宽贷款抵质押品范围。支持银行将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纳入可接受押品目录。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各省(区、市),继续支持具备生猪活体抵押登记、流转等条件的地区按照市场化和风险可控原则,积极稳妥开展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
不得隐瞒疫情三牛线路测速2019-2020年国家生猪养殖扶持政策梳理,不得销售疑似染疫生猪,不得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不得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不得“隔山开证”,不得使用未备案车辆运输生猪,不得擅自更改生猪运输目的地,不得屠宰问题生猪,不得随意丢弃病死猪,不得违规处置疫情。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