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三牛主管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蛋鸡、乌鸡、肉牛、肉羊 健康养殖
作者:an888    发布于:2024-07-09 22:14   

   三牛娱乐,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发〔2021〕41号)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蛋鸡健康养殖技术指导意见》《乌鸡健康养殖技术指导意见》《肉牛健康养殖技术指导意见》《肉羊健康养殖技术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突出关键环节,强化技术管控,深化绿色养殖,注重解决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对不断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选址。场址选择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符合所在地土地规划,且通过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环评。宜选在地势高燥、采光充足、水源充沛、水质良好、隔离条件好的区域。

  (二)布局。场内应设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隔离区、无害化处理区,按照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由上而下依次布局,各区域相对分离且有隔离设施。场内道路应净污分离,互不交叉;应雨污分流,排水管和排污管分设。

  (三)设施设备。场区周围应建立隔离设施,场区入口应设置消毒设施。生产区入口应设有人员消毒室或消毒通道,圈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盆,舍内应有通风换气、光照、保温及降温设施。应配套建设与设计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和病死禽处理设施,堆粪场应有防雨、防渗、防溢流措施。

  (一)引进的蛋鸡应来自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鸡场,必须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保证蛋鸡充足饮水,饮用水水质应符合《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质》(NY 5027-2008)的规定。

  (二)供水、饮水设施设备及其表面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得在饮用水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三)应定期检测蛋鸡饮用水水质,定期对饮水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四)严格执行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和第1519 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等相关规定。

  1.应从有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饲料经营单位购买饲料,且持有合格证明。

  2.自配料所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3.舍外放养时,应确保养殖场不存在影响蛋品质量安全的污染物质或化学品(如重金属、农药、除草剂等),必要时可对牧草和土壤进行检测。

  1.饲料产品及其组成应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内。

  2.饲料产品应在保质期内,其卫生指标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质量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3.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使用应遵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

  1.从具有国家许可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兽药,包括取得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 证书的生产企业,取得经营许可的兽药经营单位和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的供应商。

  2.购买时应查验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证明文件,查验产品证明文件,包括兽药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

  3.所购兽药必须附有国家兽药追溯码,不得购买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等国家兽药质量标准规定,必要时进行抽检验证。

  2.兽药室、药品柜等专用贮存设施设备应由专人管理,有醒目标记,有安全保护措施。

  1.兽药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NY 5030-2016)的有关规定。

  4.不应使用变质、过期、假劣质兽药,不使用未经农业农村部门批准作为兽药使用的药品。

  5.不将原料药直接用于饲料及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蛋鸡,不将人用药用于蛋鸡。

  6.不应使用农业部公告第176号、193号、560号和1519号中列出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不应使用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蛋鸡在产蛋期不应使用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78号中规定的产蛋期禁用兽药。

  1.应定期开展饲养人员培训,包括蛋鸡饲养管理、兽药安全使用、饲料的配制和使用、场区和设备的清洁消毒、生物安全和防疫以及无害化处理知识等。

  2.饲养人员应按照要求消毒并更换场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后,方可进入饲养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应保持清洁,并应定期清洗、消毒。

  3.平养鸡舍地面应选择合适的垫料,垫料要求干燥、无霉变,并进行适当的消毒处理。

  5.鸡舍应经常通风换气,舍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 388-1999)的要求。

  1.应保持鸡舍内外环境卫生,消除杂草或水坑等蚊蝇孳生地,定期喷洒消毒药,消灭蚊蝇。

  2.应定时、定点投放灭鼠药,控制啮齿类动物。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做好无害化处理。

  1.每天清扫鸡舍,保持笼具、料槽、水槽、用具、照明灯泡及舍内其他配套设施的洁净,保持舍内清洁。

  2.定期对地面和料槽、水槽等饲喂用具进行消毒,定期对鸡舍空气进行喷雾消毒,定期对场区内道路、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等进行消毒。在疫病多发季节,应适当加大消毒频率。

  4.蛋鸡转舍、售出后,应对空舍笼具和用品进行清扫、冲洗,并进行全面喷洒消毒。封闭式鸡舍应在全面清洗后,关闭门窗进行熏蒸消毒,并至少空舍21天。

  6.应交替使用消毒药,消毒方法和程序参照《畜禽养殖场消毒技术》(NY/T 3075-2017)的要求执行。

  1.养殖场应建立出入登记制度,非生产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区,场内兽医不得对外开展诊疗业务。

  3.同一蛋鸡养殖场不得同时饲养其他禽类,不得将非本场的禽类及其产品带入场区。

  4.当发生疑似传染病或附近养殖场出现传染病时,应立即采取隔离和其他应急防控措施。

  1.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符合蛋鸡养殖要求的免疫程序和免疫计划。

  2.应按照免疫程序和疫苗说明书进行免疫接种,做到应免尽免。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

  3.加强疫苗管理,按照疫苗保存条件进行疫苗的贮存和运输,使用疫苗前仔细检查疫苗外观质量,确保疫苗在有效期内。

  4.定期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发现免疫不合格或免疫失败的,应及时进行补免或强化免疫。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定期开展养殖环境、设施设备、管理体系等生物安全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生物安全措施。

  1.蛋鸡发病时,应由执业兽医或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进行临床诊断或实验室检测,必要时送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实验室检测。

  4.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按程序报告,并积极配合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实施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处置措施,并对全场进行彻底消毒。

  (一)每天定时清理鸡粪,集中处理,处理过程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 1168-2006)。

  (二)病死鸡应按照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没有处理能力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与登记注册的专业机构签订正式委托处理协议。

  (四)过期疫苗、失效兽药等生物制品及使用过的药瓶、针头等一次性兽医用品,不得随意丢弃,应按照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引种记录。应包括产地、种鸡场名称、生产经营许可证、蛋鸡品种与数量、引进日期等。

  (二)饲料记录。应包括名称、数量、生产厂家、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化验合格证明、购买日期等。

  (三)兽药记录。应包括药物名称、生产单位、有效期及使用剂量、使用方法、用药日期、停药日期、贮存条件等,以及出入库记录与过期或变质兽药处置记录等。

  (四)生产记录。应包括鸡舍号、日龄、变动时间、调入数、调出数、死淘数、存栏数等内容。

  (六)免疫记录。应包括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接种量、使用方法、使用日期、使用日龄等。

  (八)销售记录。应包括不同批号蛋品往各个经销商或买家销售的出库、运输、入库及销售库存记录。

  (九)无害化处理记录。应包括病死蛋鸡无害化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处理日期等。

  (十)粪污处理台账。应包括每天粪污的产生量、处理量、处理方式、处理时间、出售情况等。

  (一)选址。场址选择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符合所在地土地规划,且通过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环评。

  (二)布局。场内应设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隔离区、无害化处理区,按照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由上而下依次布局,各区域相对分离且有隔离设施。场内道路应净污分离,互不交叉。应雨污分流,排水管和排污管分设。

  (三)设施设备。场区周围应建立隔离设施,场区入口应设置消毒设施。生产区入口应设有人员消毒室或消毒通道,圈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盆,舍内应有通风换气、光照、保温及降温设施。应配套建设与设计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和病死鸡处理设施,堆粪场应有防雨、防渗、防溢流措施。

  (一)引进的乌鸡应来自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鸡场;必须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保证乌鸡充足饮水,饮用水质量应符合国家《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质》(NY 5027-2008)的要求。

  (二)供水、饮水设施设备及其表面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得在饮用水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三)应定期检测乌鸡饮用水水质,定期对饮水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四)严格执行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和第1519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等相关规定。

  1.应从有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饲料经营单位购买饲料,且持有合格证明。

  2.自配料所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3.舍外放养时,应确保养殖场不存在影响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物质或化学品(如重金属、农药、除草剂等),必要时可对牧草和土壤进行检测。

  1.应有专门贮存饲料的场所和运输饲料的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2.饲料库房应保持干燥,料房及配料库中的不同类饲料应分类存放,标示清楚。

  1.饲料产品及其组成应在农业农村部颁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内。

  2.饲料产品应在保质期内,其卫生指标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质量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3.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使用应遵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

  1.从具有国家许可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兽药,包括取得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 证书的生产企业,取得经营许可的兽药经营单位和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的供应商。

  2.购买时应查验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证明文件和产品证明文件,包括兽药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

  3.所购兽药必须附有国家兽药追溯码,不得购买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等国家兽药质量标准规定,必要时进行抽检验证。

  2.兽药室、药品柜等专用贮存设施设备应由专人管理,有醒目标记,有安全保护措施。

  1.兽药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NY 5030-2016)的有关规定。

  4.不应使用变质、过期、假劣质兽药,不使用未经农业农村部门批准作为兽药使用的药品。

  5.不应将原料药直接用于乌鸡或添加到乌鸡饮用水中,不应将人用药用于乌鸡。

  6.不应使用激素和治疗用的兽药作为乌鸡促生长剂。不应使用农业部公告第176号、193号、560号和1519号中列出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不应使用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2.进行自配料的养殖场,其相关岗位员工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经由专人指导。

  3.平养鸡舍地面应选择合适垫料,垫料应保持干燥松散、厚度足够,并进行适当的消毒处理。

  4.饲养密度、鸡舍温湿度、通风、光照等环境参数应符合品种和生长阶段要求。

  5.散养乌鸡养殖场的饲养密度、存栏量、饲料成分、屠宰的最小日龄应符合产品消费地乌鸡的相关规定。

  1.应保持乌鸡舍内外环境卫生,消除杂草或水坑等蚊蝇孳生地,定期喷洒消毒药,消灭蚊蝇。

  2.应定时、定点投放灭鼠药,控制啮齿类动物。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做好无害化处理。

  2.应保持场区、鸡舍、用具、水箱和饲料仓库的清洁卫生,建立健全消毒防疫制度。

  3.场内应设有喷雾、喷洒、熏蒸等消毒的设施设备,场外人员、物资等按要求消毒后方可进场。

  4.消毒药品应交替使用,消毒方法和程序参照《畜禽养殖场消毒技术》(NY/T 3075-2017)的要求执行。

  2.不同鸡舍的饲养员不能串岗,不得交叉使用生产工具,场内兽医不得对外开展诊疗业务。

  3.同一养殖场不得同时饲养其他禽类,不得将非本场的禽类及其产品带入场区。

  4.当发生疑似传染病或附近养殖场出现传染病时,应立即采取隔离和其他应急防控措施。

  1.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符合乌鸡养殖要求的免疫程序和免疫计划。

  2.应按照免疫程序和疫苗说明书进行免疫接种,做到应免尽免。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

  3.加强疫苗管理,按照疫苗保存条件进行疫苗的贮存和运输,使用疫苗前仔细检查疫苗外观质量,确保疫苗在有效期内。

  4.定期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发现免疫不合格或免疫失败的,应及时进行补免或强化免疫。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定期开展养殖环境、设施设备、管理体系等生物安全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生物安全措施。

  1.乌鸡发病时,应由执业兽医或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进行临床诊断或实验室检测,必要时,送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实验室检测。

  4.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按程序报告,并积极配合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实施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处置措施,并对全场进行彻底消毒。

  (二)应有可控的专用场所或者容器贮存病死乌鸡,该场所或者容器应易于清洗和消毒。

  (三)没有处理能力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与登记注册的专业机构签订正式委托处理协议。

  (五)应及时清除圈舍内的粪便、污物等,粪便无害化处理可按照《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 1168-2006)的要求进行。

  (六)应及时收集过期、失效兽药以及使用过的药瓶、针头等一次性兽医用品,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安全处理。

  (二)饲料记录。应包括名称、数量、生产厂家、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购买日期等。

  (三)兽药记录。应包括药物名称、生产单位、有效期及使用剂量、使用方法、用药日期、停药日期、贮存条件等,以及出入库记录与过期或变质兽药处置记录等。

  (四)生产记录。应包括禽舍号、日龄、变动时间、调人数、调出数、死淘数、存栏数等内容。

  (六)免疫记录。应包括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接种量、免疫方法、免疫日期、免疫日龄等。

  (七)消毒记录。应包括消毒地点、消毒剂名称、用量、消毒方式、消毒日期等。

  (八)销售记录。应包括不同批次乌鸡销往各个经销商或买家销售的出库、运输、入库及销售库存记录等。

  (九)无害化处理记录。应包括病死乌鸡无害化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处理日期等。

  (十)粪污处理台账。应包括每天粪污的产生量、处理量、处理方式、处理时间、出售情况等。

  1.养殖场选址要符合卫生防疫要求,远离交通要道、工业区、居住区和污染区,尽量选用荒山、荒坡等地。

  2.场区内空气清新、水源充足,水质必须符合《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NY 5027-2008)的要求,不含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重金属、有机腐败物。

  3.养殖场环境质量应符合《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 388-1999)的要求。

  2.养殖场区应设生活管理区、养殖区、隔离饲养区、粪污处理区,各区之间应相对隔离。

  3.生产区应在生活管理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者侧风向,兽医室、隔离饲养区、粪污处理区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者侧风向。

  2.养殖场入口处应设置满足进出车辆消毒的设施设备,生产区入口应设置更衣室和消毒间,并配备安全有效的消毒设备,每栋圈舍入口处应有消毒设施设备。

  3.圈舍应有良好的采食、饮水、采光、通风、控温、集污以及防鼠等设施设备。

  5.应有兽医室、相对独立的肉牛引种隔离舍和患病肉牛隔离舍。肉牛养殖场应有保定设备。

  供水、饮水设施设备及其表面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得在饮用水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饮水设施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卫生。

  (一)引进种牛应从具有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牛场引进,或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从国外引进。

  (二)引进的肉牛应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肉牛引进后应隔离饲养45天,经引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场饲养。

  1.除原料和粗饲料外,应从有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饲料经营单位购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

  2.购买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范围内。

  3.进货时应查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证号等)。

  4.购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的规定和产品质量标准,必要时可进行抽样验证。

  3.青贮饲料可用防老化的双层塑料布覆盖密封,不漏气、不渗水,塑料布表面应覆盖压实。

  4.饲料库房及配料库中的不同类饲料应分类存放,标示清楚,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管理使用。

  1.应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使用的饲料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和其产品质量标准。

  2.应按照饲料标签规定的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严格遵守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相关要求。

  4.不得在饲料中添加农业部公告第176 号和第1519号列出的药品和物质,以及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其他禁用物质和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5.应建立用草用料记录和饲草饲料留样记录,使用的饲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样品至少保留3个月,对饲草、饲料原料及饲料添加剂的采购来源、质量、标签情况等进行记录,确保可追溯。

  2.从具有国家许可资质的兽药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兽药,包括取得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取得经营许可的兽药经营单位和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的供应商。

  3.购买时应查验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证明文件,查验国家兽药追溯码和产品证明文件,包括兽药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

  4.药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等国家兽药质量标准规定,必要时进行抽检验证。

  1.兽药室、药品柜等专用贮存设施设备应由专人管理,有醒目标记,有安全保护措施。

  1.兽药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5030-2016)的有关规定。

  4.不应使用变质、过期、假劣质兽药,不应使用未经农业农村部门批准作为兽药使用的药品。

  5.不应将兽药原料药直接用于肉牛或添加到肉牛饮用水中,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肉牛,不应使用激素和治疗用的兽药作为肉牛促生长剂。不应使用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2.进行自配料的养殖场,其相关岗位员工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经由专人指导。

  4.参与饲养管理的员工,应具有相关饲养和管理经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绿色食品生产要求。

  5.场内兽医人员不应对外出诊,配种人员不应对外开展牛的配种。场内工作人员不应携带非本场的动物食品进入饲养区。

  1.应保持适宜的饲养密度,并根据肉牛的不同生长阶段和饲养方式适当调整饲养密度。

  2.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3.建立肉牛唯一识别码和有效运行的追溯制度,所有肉牛应能被单独或者批次识别。

  1.应制定消毒制度,定期检测消毒效果,符合《无公害农产品 畜禽防疫准则》(NY/T 5339-2017)规定。

  2.选用消毒剂应符合《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5030-2016)的规定,按照说明书使用,不同类型的消毒剂交替使用。

  3.对养殖场周围、圈舍环境、料槽和水槽等饲养用具应进行清扫和消毒,保持养殖环境清洁卫生。

  4.肉牛转群或出栏后,应对牛舍、运动场和通道进行清扫消毒,保持圈舍清洁卫生。

  1.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实施符合自身要求的免疫程序和免疫计划。

  2.应按照免疫程序和疫苗说明书进行免疫接种,做到应免尽免。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

  5.定期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发现免疫不合格或免疫失败的,应及时进行补免或强化免疫。

  1.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根据监测结果,定期对养殖环境、设施设备、管理体系等进行生物安全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生物安全措施。

  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如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感染或疑似感染的情况,应迅速封锁场区,对感染牛只及疑似感染牛只立即隔离,并按规定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一)过期药品处理。剩余的疫苗和过期的药品及其包装不得随意丢弃,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牛只处理。对非正常死亡的牛只应由专门的兽医进行死亡原因鉴定,病死牛应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应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交通路程、季节等不同条件及牛群种类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

  (三)运输途中应备足所需的药品、器具,并携带好检疫证明和有关单据,运输过程车速平稳,防止剧烈颠簸及急刹车等,尽量避免应激。

  (一)牛只档案。应包括牛只出生日期、产地、品种、年龄、胎次、体尺体重、照片等。

  (二)饲料记录。记录并保存购买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时的主要信息,包括购买时间、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经营单位、产品批准文号、发票或收据、出入库数量、经办人等。记录自配料的配方、生产程序、生产数量、生产记录等资料。

  (三)兽药记录。记录并保存购买兽药及药物添加剂时的主要信息,包括购买时间、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经营单位、产品批准文号、发票或收据、出入库数量、经办人等。记录开始使用时间、停止使用时间、牛耳号、日(月)龄、数量、预防或治疗病名、兽药名称、剂量、用药方法、休药期、兽医签字等内容。

  (四)生产记录。应包括母牛发情、配种、妊娠、流产、产犊、哺乳和产后护理;牛只的生长发育性状。

  (五)消毒记录。应包括日期、消毒场所、消毒药名称、用药剂量、消毒方法、操作员签字等内容。

  (六)免疫记录。应包括日期、牛舍号、牛耳标号、存栏数量、免疫数量、疫苗名称、疫苗生产厂、批号(有效期)、免疫方法、免疫剂量、操作员签字等内容。

  (七)无害化处理记录。应包括日期、牛耳标号、数量、处理或死亡原因、处理方法、处理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八)产品销售记录。应包括日期、名称、日龄、数量、销往单位、休药期执行情况、出栏前最后用药物时间等内容。

  1.养殖场选址要符合卫生防疫要求,远离交通要道、工业区、居住区和污染区,尽量选用荒山、荒坡等地。

  2.场区内空气清新、水源充足,水质必须符合《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NY 5027-2008)的要求,不含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重金属、有机腐败物。

  3.养殖场环境质量应符合《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 388-1999)的要求。

  2.养殖场区应设生活管理区、养殖区、隔离饲养区、粪污处理区,各区之间应相对隔离。

  3.生产区应在生活管理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者侧风向,兽医室、隔离饲养区、粪污处理区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者侧风向。

  2.养殖场入口处应设置能满足进出车辆消毒要求的消毒设施,生产区入口应设置更衣室和消毒间,并配备安全有效的消毒设备,每栋圈舍入口处应有消毒设施。

  5.应配备兽医室、相对独立的肉羊引种隔离舍和患病肉羊隔离舍,有保定设备。

  供水、饮水设施设备及其表面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得在饮用水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饮水设施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卫生。

  (一)引进种羊应从具有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羊场引进,或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从国外引进。

  (二)引进的肉羊应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肉羊引进后应隔离饲养45天,经引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场饲养。

  1.除原料和粗饲料外,应从有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饲料经营单位购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

  2.购买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范围内。

  3.进货时应查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证号等)。

  4.购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的规定和产品质量标准,必要时可进行抽样验证。

  3.青贮饲料可用防老化的双层塑料布覆盖密封,不漏气、不渗水,塑料布表面应覆盖压实。

  4.饲料库房及配料库中的不同类饲料应分类存放,标示清楚,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管理使用。

  1.应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使用的饲料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和其产品质量标准。

  2.应按照饲料标签规定的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严格遵守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相关要求。

  4.不得在饲料中添加农业部公告第176 号和第1519号列出的药品和物质,以及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其他禁用物质和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5.应建立用草用料记录和饲草饲料留样记录,使用的饲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样品至少保留3个月,对饲草、饲料原料及饲料添加剂的采购来源、质量、标签情况等进行记录,确保可追溯。

  2.从具有国家兽药许可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兽药,包括取得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 证书的生产企业,取得经营许可的兽药经营单位和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的供应商。

  3.购买时应查验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证明文件,查验国家兽药追溯码和产品证明文件,包括兽药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

  4.药品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等国家兽药质量标准相关规定,必要时进行抽检验证。

  1.兽药室、药品柜等专用贮存设施设备应由专人管理,有醒目标记,有安全保护措施。

  1.兽药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5030-2016)的有关规定。

  4.不应使用变质、过期、假劣质兽药,不应使用未经农业农村部门批准作为兽药使用的药品。

  5.不应将兽药原料药直接用于肉羊或添加到肉羊饮用水中,禁止将人用药用于肉羊,不应使用激素和治疗用的兽药作为肉羊促生长剂。不应使用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2.进行自配料的养殖场,其相关岗位员工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经由专人指导。

  5.场内兽医人员不应对外出诊,配种人员不应对外开展羊的配种。场内工作人员不应携带非本场的动物食品进入饲养区。

  1.应保持适宜的饲养密度,并根据肉羊的不同生长阶段和饲养方式适当调整饲养密度。

  2.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3.建立肉羊唯一识别码和有效运行的追溯制度,所有肉羊应能被单独或者批次识别。

  1.应制定消毒制度,定期检测消毒效果,符合《无公害农产品 畜禽防疫准则》(NY/T 5339-2017)的规定。

  2.选用消毒剂应符合《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5030-2016)的规定,按照说明书使用,不同类型的消毒剂交替使用。

  3.对养殖场周围、圈舍环境、料槽和水槽等饲养用具应进行清扫和消毒,保持养殖环境清洁卫生。

  1.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实施符合自身要求的免疫程序和免疫计划。

  2.应按照免疫程序和疫苗说明书进行预防免疫接种,做到应免尽免。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

  5.定期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发现免疫不合格或免疫失败的,应及时进行补免或强化免疫。

  1.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根据监测结果,定期对养殖环境、设施设备、管理体系等进行生物安全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生物安全措施。

  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如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感染或疑似感染,应迅速封锁场区,对感染羊只及疑似感染羊只立即隔离,并按规定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一)过期药品处理。剩余的疫苗和过期的药品及其包装不得随意丢弃,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羊只处理。对非正常死亡的羊只应由专门的兽医进行死亡原因鉴定,病死羊应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应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交通路程、季节等不同条件及羊群种类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

  (三)运输途中应备足所需的药品、器具,并携带好检疫证明和有关单据,运输过程车速平稳,防止剧烈颠簸及急刹车等,尽量避免应激。

  (一)羊只档案。应包括羊只出生日期、产地、品种、年龄、胎次、体重、照片等。

  (二)饲料记录。记录并保存购买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时的主要信息,包括购买时间、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经营单位、产品批准文号、发票或收据、出入库数量、经办人等。记录自配料的配方、生产程序、生产数量、生产记录、喂料量等资料三牛主管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蛋鸡、乌鸡、肉牛、肉羊 健康养殖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兽药记录。记录并保存购买兽药时的主要信息,包括购买时间、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经营单位、产品批准文号、发票或收据、出入库数量、经办人等。记录开始使用时间、停止使用时间、羊耳号、年龄、数量、预防或治疗病名、兽药名称、剂量、用药方法、休药期、兽医签字等内容。

  (四)生产记录。应包括母羊发情、配种、妊娠、产羔、哺乳等;羊只的生长发育性状。

  (五)消毒记录。应包括日期、消毒场所、消毒药名称、用药剂量、消毒方法、操作员签字等内容。

  (六)免疫记录。应包括日期、羊舍号、羊耳标号、存栏数量、免疫数量、疫苗名称、疫苗生产厂、批号(有效期)、免疫方法、免疫剂量、操作员签字等内容。

  (七)无害化处理记录。应包括日期、羊耳标号、数量、处理或死亡原因、处理方法、处理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八)产品销售记录。应包括日期、名称、日龄、数量、销往单位、休药期、出栏前最后用药物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