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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农村养殖还处于分散型和小规模的养殖,但在备案申请时都是以大规模养殖办理审批手续的,养殖数量和种类不符合要求。
个别乡镇领导干部为了自己政绩,只抓经济建设,盲目发展养殖业。养殖用地备案审批之后,不加强批后监管,没能够充分发挥养殖作用,而闲置荒芜,造成土地严重浪费。
建永久性建筑,改变土地用途,做为宅基地、收粮仓储用地等。一些未批先建、不符合乡村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办理不了审批手续,借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审批来掩盖其违法占地性质。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鼓励利用废弃地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一些人就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形式来骗取批准,然后改变用途作为他用,把养殖用地变成工业用地、住宅用地,个别乡镇、村领导为了眼前利益鼓励和默许一些企业和老板假借本村村民的名义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备案,在日常巡查不注意的偏远地方进行别墅、饭店、休闲房建设。
农村的养殖业大多都是为了增加点家庭收入而自发形成的,达到规模的非常少,只是家庭式的养殖。畜牧部门和国土部门在鼓励发展养殖业的同时,缺乏养殖用地严格审查的办法和措施,只要农村村民通过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就进行备案,对养殖项目的操作性和可行性没有进行严格的考察和论证。
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备案批准后,相关审批部门放松了跟踪管理工作。让用地者有可乘之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以便达到自己的预期目的。
广大干部只为发展经济,轻视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顾及土地的利用条件,对养殖户的随意占地行为视而不见,隐瞒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更有甚者,村组干部带头乱圈乱占土地。
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强,使一些违法用地行为无藏身之处,一些国土所所长就把已成现实的违法用地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形式来审批,掩盖本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来降低土地违法的比率。
拓宽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自觉依法依规用地、自觉互相监督用地的意识,形成人人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良好氛围。
国土部门、畜牧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机制。国土部门要会同畜牧部门加强养殖用地审核备案后的跟踪监管,不得建设硬化地面和砖混结构的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畜牧部门要监督养殖户是否达到规定的养殖数量和标准。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是否按照复垦协议约定,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国土管理部门要按级分工负责、按期进行备案养殖用地的巡查,严禁将违法用地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进行备案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擅自改变用途、扩大用地规模的,及时予以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真正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因经营不善停业、倒闭的养殖业户要及时收回养殖用地使用权,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一是养殖户环保意识不强,对治污设施的利用不到位,个别地方的治污设施投资大、效果差。而一些小规模的养殖厂不投入建治污设施;二是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意识不强。没有主动做好宣传教育与引导工作,对已经产生环境问题的养殖场不管不问,联合执法乏力。
一是当前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有关政策制度不够完善,特别是对生猪存栏量在100头(肉牛30头、羊100只)以下的养殖场和散养户的管理;二是当前用地十分紧张,一些建在房前屋后的养猪场、畜禽养殖场,要迁建、改建或建设养殖小区,用地审批难度很大,阻碍了治污进程。相关单位也做了努力,准备统一迁建搞养殖小区,但因土地要素制约被迫放弃。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点布局不够科学合理,养殖户建场随意性大,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的格局还没有形成。从总体上看,养殖业遍布平原地区和山区,甚至部分存在于禁养区和限养区。很多养殖场距居民集中居住区较近,不少散养场点就设在房前屋后,对周边环境影响很大。
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是最根本的治理办法,经认真调查分析,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在一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采用有机肥加工、沼气发酵、生物养殖等多种方式,对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变废为宝。产生的有机肥作为肥料还田,沼气用作发电、照明、供暖等,沼液用于喷洒滴灌农作物和果树。一些大型养殖场的畜禽尿液也可用作水产养殖。这种模式投资大,处置方式多样,处理量大,综合效益好,适用于养殖规模较大的企业。
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经过有益菌发酵、翻抛粉磨、有机配料、烘干造粒等环节,制成粮食作物、果树和蔬菜等不同的专供肥料。这种模式机械化程度高,粪便处理量大,场区气味小,有机肥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广阔,污染减排效果显著,适用于养殖规模大,或周边规模化养殖企业集中的区域。
包含两种不同的模式:一个是生物发酵床模式(主要是养猪)。根据微生态理论和生物发酵理论,在猪舍内铺设厚度为15~30厘米的锯木屑、米糠、谷壳和一定比例的发酵菌种等混合物,建成发酵床,利用生猪的拱翻习性,使猪粪尿和垫料充分混合。这种模式投资小,用地少,起点低,效果好,适应性强,规模化养殖场和小型养殖专业户都可适用。另一个是生物酶发酵模式(主要是养牛)。采用西北农学院专利技术,利用蚯蚓喜食发酵腐熟牛粪的习性,建设发酵池,装入牛粪预处理后,投放种蚯蚓,利用牛粪做营养基进行繁殖,通过蚯蚓消化系统的吸收和转化,使牛粪转化成肥效极高的蚯蚓粪便有机肥,成年蚯蚓可作高蛋白饲料。这种模式投资小,运行成本低,易操作,适应性强,无论是小型养殖专业户和规模化养殖场都适用。
以牛粪、猪粪为原料,建设大型沼气池,产生的沼气通过专用机组发电,电力回用于养殖场的照明、供暖和通风,也可为周边农户供电;沼渣、沼液作为有机肥还田。此外,在沼液中加入一定比例的有机菌种和钠、钾等微量元素,制作液态肥,用于蔬菜、果树叶面喷洒施肥。
采取干湿分离,将含水量低于60%的畜禽粪便集中收集,堆存到发酵车间,按比例加入微生物发酵菌等辅料,进行搅拌使其均匀混合,经发酵熟化后,作为有机肥出售还田。这种模式投资小、方法简单,处理量大,场区气味小,可以把各个小型养殖专业户畜禽粪便统一收归进行集中处置。
针对单个养殖户,可分别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建立小型沼气池,对养殖场的畜禽粪便进行生化处理后,沼气用于农户照明、做饭、取暖,沼液、沼渣还田;二是建立防渗堆肥池,将畜禽养殖粪便收集堆存,经防渗池自然发酵后还田;尿液经三级沉淀熟化后,用罐车运输还田;三是建立防渗池收集粪便,采取粪便出售和以粪换肥的方式,与有机肥生产企业签订托管处置合同,进行畜禽粪便的无害化处置,实现互惠共赢。
近年来,随着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和生产方式的转变,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养殖不断增加,实现畜禽养殖、生态、环保的有机统一,可以有效达到畜禽规模化养殖模式及污染治理相衔接。
1.1 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基本情况:永安市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29家(按省下发的规模计,下同),其中规模化养猪场17家,存栏生猪22690头;规模化养鸡场10家,存栏种鸡15.97万只;规模化养鸭场1家,存栏种鸭0.2万只;规模化养牛场1家,存栏奶牛180头。
1.2 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情况:按每头猪每年产生污水5.5吨计,17个猪场每年约产生污水12.48万吨。鸡按每头每年产生污水0.02吨计,鸭按每头每年产生污水0.2吨计,鸡、鸭每年废水产生量0.29万吨;牛按每头每年产生污水67.5吨计,牛场全年废水排放量1.22万吨。全市全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排放量13.99万吨。永安市畜禽养殖污染的主要来源是养猪场,占全市畜禽养殖废水排放总量的89.2%,以下依次为牛、鸡、鸭。按永安市对规模化养殖业监测统计,处理后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介于51~377 mg/l,均值150mg/l, CODcr浓度介于89~746 mg/l,均值254mg/l, 氨氮浓度介于2.9~214 mg/l,均值41.6mg/l, BOD5浓度介于7.52~191 mg/l,均值55.7mg/l, TP浓度介于2.15~17.6 mg/l,均值6.35mg/l。
1.3.1 规模化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配备情况:全市29个规模化养殖场中,投入治理资金800多万元,共建有沼气池17个,8400m3;氧化塘26个,67460 m3,2个曝气池,日处理沼液量100吨;6个沉淀池,120 m3,养猪场和养牛场基本配备了沼气池和氧化塘,但禽场基本没有任何污水处理设施,主要是因为禽场产生污水较少,经营者认为无所谓因而没有建设。
1.3.2 规模化养殖场粪便处理情况:养猪场的粪便基本都是粗放处理,清理出来的粪便直接用于种果、种菜和养鱼,没有进行深加工处理。牛粪晒干后用于种食用菌,鸡粪处理较好,较大养鸡场基本上配套有机肥加工点,目前永安市已建成3个有机肥厂,形成年产2万吨的生产能力。
2.1 我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主要集中河道两岸或在近郊,由于个别养殖场选址不当,不仅对周边地区造成环境压力,还在许多地方造成畜禽养殖场主与周边居民的环境污染纠纷。
2.2 规模化养殖场的宏观环境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内部环境管理比较粗放,污染治理的投资力度明显不足。虽然大都养猪、养牛场建有沼气池和氧化塘,但处理能力小,较难做到稳定达标。
2.3 养猪业粪便固液分离率较低且分离方法大部分采用人工清粪方法,造成固液分离不彻底,废水中污染物含量高,增加了污染治理设施的压力也增加了污染治理的费用和运行成本。分离后的猪粪加工粗放,主要用于种果、养鱼,还没有深加工制作有机肥。
2.4 养鸡业因排放废水少,一般一年只排放一至二次,因此,还有个别企业没有建设沉淀池等污水处理设施。
2.5 生态养殖有待进一步推广,由于受养殖场地点的限制,许多养殖场以养为主,种养结合的较少。
2.6 源头控制污染措施和手段应用少,主要以末端治理为主,且治理模式单一,大都采用沼气池加氧化塘处理。
要解决畜禽养殖业对环境的危害,单纯依靠终端治理方法,无论在经济上、土地上和技术上皆不堪承受。必须针对畜禽粪尿的特性,遵循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通过科学饲养和管理降低畜禽排泄物的污染,充分发挥利用废弃物的肥力、能量资源,开拓一条资源开发和废弃物处置相结合的道路。作者认为养殖业污染防治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资源化利用是核心。将畜禽粪便作为种植业生产的肥料资源,最大限度地利用起来,将污水资源化用于改良土壤,实现资源化利用的综合性和多样化。2、容量化控制是基础。要根据农田消纳粪肥的容量确定养殖规模,实施种养结合,保证粪便被充分利用。3、减量化处置是前提条件。要通过调整养殖品种结构,改造养殖生产工艺,推行干捡粪,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降低污染治理成本。
3.1.1 环保饲料开发与应用 。提高畜禽的饲料利用率,尤其应是提高饲料中氮的利用率,降低畜禽粪便中氮污染。是消除畜牧环境污染的“治本”之举。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除了采用培育优良品种、科学饲养、科学配料、应用高效促生长添加剂,应用高新技术改变饮料品质及物理形态(如用生物制剂处理、饮料颗粒化饮料膨化或热喷技术)等手段外,应用生态营养原理,开发环保饲料,均收到了良好效果。如美国设计的饲料配方,使肉鸡的肉料比已达到了1:1.7--1.8,猪的肉料比达到1:2.5-2.9。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排泄物中氮的含量。
3.1.2提高固液分离率。固液分离是一道必不可少的工艺环节,其重要性及意义是:养殖场排放出来的废水中固体悬浮物含量很高,最高可达160000mg/L,相应的有机物含量也很高,通过固液分离可使液体部分的污染物负荷量大大降低;通过固液分离可防止较大的固体物进入后续处理环节,防止设备的堵塞损坏等;降低设施投资并提高COD的去除效率,一般固液分离后,有机物可去除50%。因此提高固液分离是十分必要的,强行推行干清粪方式,节约冲洗水,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3.2 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模式,提高经济效益,减少污染排放。发展生态养殖的最大特点就是变废为宝,对营养物质多层次地分级利用,实现无废物、无污染生产。例如上海东风农场奶牛场,通过建立生态工程模式,使得奶牛的生产走向了良性循环轨道,有效地解决了粪便、污水的污染问题,同时大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益。该生态工程模式为:奶牛粪便通过机械刮粪装置输入发酵罐制取沼气,为全场提供能源;经发酵后的粪渣和料液用来作培养基,大量培养光合细菌,经过加工制成蛋白质饲料;余下的粪渣作饲料基地的肥料;余下的料液流入无土栽培温室,来培植蔬菜和其他作物;经无土栽培使用后的料液送入池塘养鸭、鱼和水生植物。这样不仅能净化环境,而且从水生植物中可制取维生素添加剂。永安市可结合生态农业建设推进生态养殖,在建设和完善飞桥莴苣绿色食品基地,贡川、上坪、青水绿色蔬菜基地,洪田、小陶生态果园,安砂、西洋、青水生态茶园,吉山甲无公害水产基地和农业现代化示范基地,麻岭生态农业示范基地中生态养殖将发挥重大的作用。
3.3 推广粪便生产有机肥技术。永安市已建成三个粪便生产有机肥厂,但主要是采用鸡粪生产有机肥,猪粪等粪便生产有机肥有待进一步推广。粪便堆放必须设置固定的废渣储存场所,并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的措施。
3.4 加大治理力度,加强监督管理。由于污染治理投入不足,配套的环保设施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完善沼气池和氧化塘环保设施,养鸡业间歇性排放的废水也要进行处理,确保达标排放。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确保畜禽养殖业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禁止直接将废渣、粪便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对于那些给家畜环境造成污染和严重影响的行为,通过法律手段给予制止,并加以经济制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审批规定保证养殖场选址科学、设计和布局合理,确保不破坏受纳环境的原有使用功能。
3.5 因地制宜发展养殖业。按照《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和《永安市养殖业禁建区划分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种植业规模、环境容量和消纳能力发展养殖业。
3.6 病死畜禽尸体要及时妥善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和作为饲料再利用。
3.7 加大宣传力度,提倡畜禽养殖业积极通过废水和粪便的合理还田或其他措施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综合利用,实现污染物的资源化,减少末端污染物的处理量。
以国家、省有关畜禽养殖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疏堵结合”为基本原则,
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环保并举”,实施科学规划、合理区域布局、实行总量控制,有效整治畜禽污染,有序发展畜牧业,促进我x畜禽养殖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一)按照《xx畜禽禁养划分方案》,全x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分为凤翔镇居民区、凤翔镇和肇兴镇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名山镇风景名胜区、太平沟自然保护区、嘟噜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和肇兴鲟鳇鱼自然保护区。
x.在非禁养区内新、扩、改建畜禽养殖企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并履行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的区域。
x.畜禽养殖限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应采取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畜禽养殖场在xxxx年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xxxxx-xxxx),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要按照“规模养殖、综合治理”要求,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同时应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x.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企业,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企业,要实现关停或搬迁。
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x.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并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实现清洁生产,生态、立体养殖、种养结合,逐步形成“养殖--沼气--种植”三位一体生态农业新格局,使农业废弃物得到资源化利用,达到规模化养殖企业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xx%以上。
x.适养区畜禽养殖企业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总量控制的要求,合理布局,不得在城镇上风向x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x公里以上。
x.适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畜禽养殖企业在xxxx年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xxxxx-xxxx),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减少环境污染。
x.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企业,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企业,要实现关停或搬迁。
x.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推广种养结合的生态型养殖模式、达标排放环保型养殖模式、漏缝地面-免冲洗-减排放养殖模式。大力推广专用有机肥,引导发展生态立体农业,在有条件的地方,试点应用生物发酵垫料床零排放养猪模式。
县畜禽养殖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畜禽养殖业已成为县农业生产的支柱产业之一。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首页!欧陆娱乐-指定首页,县畜禽养殖业正向着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方向迅速发展,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在提供农副食品的同时,由于环保治理设施未健全,也产生大量的畜禽粪便和有机污染。畜禽养殖产生水体、空气污染,传播病菌,引起地区间的污染纠纷,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流域、区域的主要污染源之一。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应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特别是从畜禽养殖的布局上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及《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和《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结合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的布局规划。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畜禽养殖禁建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1)县县城规划区:西至青岐、东至光明村、南至、北至铁路线)上街大学城规划用地范围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
(1)市西区、北区水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镇永丰村桥头浦里排涝站至旧洪山桥水域以及北岸外延至甘洪路以东1000米,右岸淮安至下店路以西1000米陆域。
(2)城门水厂、调水工程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包括城门水厂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高速公路特大桥北侧外延1000米陆域;大桥至高速公路特大桥南侧外延至100米等高线)水源地:塘坂水库坝址以上流域汇水区。
(4)县城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县自来水厂化龙泵站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岸外延1000米陆域。
(5)官水源保护区:上街镇青源水厂官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300米水域及外延至防洪堤一侧的陆域。
(12)水源地()水源保护区:虎溪拦水坝以上流域汇水区(含县境内区域)。
(1)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3)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包括:十八重溪自然保护区、烟垅蟒蛇自然保护区、廷坪枳壳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小区的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县(区)级以上工业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投资区、上街投资区、软件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原铁岭工业区)、南山洋工业集中区、旗山工业集中区等。
(1)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大樟溪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3)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用地范围及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外延200—500米范围内区域;重要旅游景区(点)范围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及乡镇工业集中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10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当地政府并依法对可养区内畜禽养殖实施严格控制养殖规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1.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乡镇、街道,以及畜牧、规划、国土、环保、林业、旅游、交通、水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齐抓共管,抓好落实。
2.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以各乡镇、街道为整治工作责任单位,规划、国土、畜牧、环保、林业、旅游、交通、水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对位于禁养区已建畜禽养殖场应予以全部搬迁;对位于禁建区、可养区内已建畜禽养殖场限期整改,采取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污水和废渣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逾期未整改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农业、畜牧部门积极在可养区范围内推广农村猪—沼—果、猪—沼—鱼、猪—沼—菜等高效生态立体模式,牵头组织开展生态养殖试点工作。县政府出台相应优惠政策鼓励畜禽养殖方式由粗放型向生态型转变。
3.畜禽养殖场的搬迁补贴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征地地面物(农、林、畜牧、渔业及坟墓搬迁)补偿指导意见》(政办〔〕81号)执行,畜禽养殖舍的补偿标准由县建设局按有关规定执行。
4.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方案经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按规划布局新的畜禽养殖场。
l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养殖场两年内逐步实现关停或搬迁。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6月底前要落实关停、搬迁计划,年底前实现关停或搬迁;其它规模的养殖场在年底前要落实关停、搬迁计划,到年底实现全面禁养目标;
l各类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应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
l禁建区内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l禁建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采取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00头规模以上的养牛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其它规模的养殖场达标排放期限不得迟于年底,排放标准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执行。要按照“规模养殖、综合治理”要求,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同时应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l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实现关停或搬迁。
l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并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实现清洁生产,生态,立体养殖,种养结合,逐步形成“养殖—沼气—种植”三位一体的生态农业新格局,使农业废弃物得到资源化利用,达到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90%以上。
l可养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总量控制的要求,合理布局,不得在城镇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2公里以上。
l可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00头规模以上的养牛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其它规模的养殖场达标排放期限不得迟于年底,排放标准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执行。要按照“规模养殖、综合治理”要求,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同时应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l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实现关停或搬迁。
l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长期以来,人们比较关注工业环境污染问题,对农业污染问题相对忽视。然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农业污染物排放对水环境的影响较大,其中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比较突出。以安徽省马鞍山市为例,其畜禽养殖业产值在全市总产值中比例很小,但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排放并不可忽视。
马鞍山市畜禽养殖业污水排放量为27.9万吨/年,其中化学需氧量排放1408.27吨/年、氨氮排放57.47吨/年。畜禽养殖污水排放量约为全市工业污水排放量的0.2%,但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占到工业污水的15%,氨氮占到工业的21%。全市畜禽养殖业粪便一年粪便产生量为17.01万吨,折合成猪粪单位为18.25万吨,全市耕地的负荷量约为0.24吨/年/亩。
2.1粪便处理工艺有待改进清粪方式对畜禽养殖场污染排放较大的影响,由于水冲粪方式使得粪便随水流直接排放,废水排放量与污染浓度较大,通过计算可知:如果全部使用干清粪方式,每年污水排放量将减少8%,化学需氧量排放将减少56.7%、氨氮将减少32.6%。粪便在堆放过程中也会造成污染,绝大多数的粪便处理设施属于简易堆肥场,粪便都在露天堆放下自然发酵,没有防渗、防淋措施,在降雨时部分粪便会造成对地表水、地下水与土壤污染。
2.2污水没有有效处理大部分养殖单位仅有简易的污水池,高浓度污水不处理直接排放,成为马鞍山市内河不可忽视的污染来源。部分污水直接排入周围农田,造成农田板结无法耕种,并影响地下水水质。
2.3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通过实际调查,某些畜禽养殖单位的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直接土埋,没有防渗的安全填埋井。
2.4对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管理力度不够全市缺乏一个对畜禽养殖业的环保规划,不能做到根据环境容量合理规划畜禽养殖业总体规模和布局。畜禽养殖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单位数量较少,全市畜禽养殖单位环评执行率较低,针对畜禽养殖污染的日常监测相对较少安排。
3.1.1制定规划、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建议组织力量编制《畜禽养殖业环保规划》。针对地域的自然状况、环境容量、田地分布等,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度养殖区。发展畜禽养殖业规模必须与当地种植业规模、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与河流的污染物容量结合起来考虑,应大力发展以地定畜,种养结合的养殖方式。不易过分追求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效益,要根据当地水环境状况、土地规模合理确定畜禽养殖业规模。
3.1.2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加强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现有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责令限期整改,限期补办手续。对畜禽废弃物污染的管理要依法纳入总量控制目标中,实施畜禽污染物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畜禽养殖业的监测力度,选择一些典型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进行环境监测。
3.1.3政策引导,加强宣传推动种养结合生态农业与污染治理通过政策导向,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提高有机、绿色食品市场份额,建设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对有机肥的生产和施用制定贴补政策,大力推广有机肥料。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给予一定的资金与技术支持,重点扶持一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环保设施示范工程,以点带面扩大影响,带动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的积极性。加强宣传,通过开设环境保护专题讲座,举办畜禽养殖户环境知识培训班等手段把环境保护法规、知识直接传达到基层管理人员与畜禽养殖单位,切实提高养殖户的环保法规、知识水平。
3.2畜禽养殖单位污染控制的主要对策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禽养殖单位,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强制推行干清粪的清粪方式,不仅节约用水,并能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畜禽养殖污水不可直接排放,可通过采用生产沼气等手段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应设置专门的贮存设施,贮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地表水体。贮存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建立渗滤液收集池并应采取设置顶盖等防止降雨(水)进入的措施。病死畜禽尸体要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